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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业务风险杂谈:一个尽职调查失职引发的“900万血案”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法务CLUB Author 孙俊霞

来源:法务CLUB作者:孙俊霞

 

编者按:

最近,陆续有律所被卷入诉讼风波,非诉业务的风险又引起了众多同行的重视。今天,我们就来探讨一下,尽职调查中“尽职”的边界在哪里?


一个尽职调查失职赔偿案


律师同行在谈到非诉业务,尤其是尽职调查业务的风险时,经常引用一个著名的案例——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尽职调查失职赔偿案,基本案情如下:


2001年7月,河北YH公司准备与北京JS房地产公司合作开发ZCY住宅小区项目。为查明项目情况,YH公司聘请北京市JH律师事务所进行尽职调查。经过调查,JH律所作出了结论:项目确实在JS公司名下。YH公司之后向JS公司支付了1亿元项目转让费,买下了ZCY住宅小区项目。JH律所为本次法律服务收取了100万元的律师费。2002年5月,YH公司惊讶地发现在ZCY住宅小区项目的土地上,另一家公司已开始施工建设。YH公司展开了紧急调查,结果让他们震惊不已:JS公司根本不是ZCY项目的所有人。


YH公司报警后,真相被揭开:原来JS公司的一个股东确实签订过ZCY项目的转让协议,还私自上报立项申请,骗取了北京市计委对该项目的批复。但因为一直没支付转让款,JS公司的3个股东最终退出了项目,ZCY项目被转让给了别人。可在此情况下,JS公司还打着ZCY项目的名义,凭借失效的规划文件,与蒙在鼓里的YH公司签订继续开发ZCY项目的协议,诈骗YH公司人民币1亿元。警方至今发还了YH公司2140多万元人民币,但仍有8000万元投资没追回。


受骗的YH公司认为JH律所的律师在法律服务工作中,敷衍了事,造成巨额损失,已构成严重违约,YH公司一纸诉状将原JH律师所的3名合伙人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律师费100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900万元。


法院最终支持了YH公司的诉求,认定JH律师所提供法律服务时存在重大过错,履行《委托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对YH公司支付1000万元定金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的违约责任。考虑到YH公司自身也有失察之责,法院判决3名合伙人共同赔偿YH公司800万元,并返还100万元律师费。


我第一次看到这个案例时正好在一家房地产公司做内部律师,经手公司很多投资并购项目,尽职调查算是日常工作之一,对这个案子很有感触。


律师尽职调查中
“尽职”的边界在哪?


首先,律师尽职调查中,尽职的边界在哪儿?如何判定律师是否尽职呢?


我认为,从法律理论的角度而言,尽职即所谓的“合理注意义务”。合理注意义务根据不同的对象设定不同的标准,一个律师在调查活动中的合理注意义务肯定要比一个非律师的合理注意义务要严格。


虽然严格,但也不能苛求百分之百的发现风险,在这一点上可以借用审计学中审计风险的概念,虽然审计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发现错报,但却不能保证百分之百的发现错报。


那怎么判断律师在尽职调查中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呢?


理论上,应尽可能穷尽合理调查手段。实务中,像上面案件中的这类问题,其实在房地产公司的日常工作中经常碰到。涉及到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我们通常会要求转让方拿着相关手续,带着我们去各个相关政府部门实地走访查实情况。


比如去国土局看看土地权属和抵押情况,去规划局看看规划许可文件,去建委看看施工许可情况,这些都是通过合理方式可以实现的,并未超出合理要求。


我记得在一次证券法律业务的交流中,一个律师讲到她在核查房屋租赁情况时承租方不配合,她的做法是记录下她找承租方的相关证据和调查日志,从而证明她已经穷尽了合理的调查手段。这个证券项目后来被证监会稽查,会计师被罚,但她凭借尽职的证据,避免了处罚。


尽职调查工作是个良心活
便宜不一定是好事


其次,跟诉讼案件不同(有输赢的结果作衡量),尽职调查工作是个良心活,便宜不一定是好事。


这里可能有一个经济学的理论在起作用,劣币驱逐良币,根源是信息不对称。


一个尽职的律师能够通过合理手段最大程度地发现交易风险,之所以能够尽职,通常意味着知识经验的多年累积、对客户负责的职业道德精神,还有重要的一点就是得到了应有的尊重,这个尊重就是律师费。


但是因为信息不对称,客户往往因为不了解律师而按价格选择律师。这就形成了低价竞争,可能就会出现律师因经验不足,或工作敷衍了事,导致未能发现重大风险。



其实,尽职调查是个很好的风险防范手段。与其出事后打官司,不如事先做预防。


如果上文案例中遇到的是一个靠谱的律师,也许客户会心疼100万的律师费,但起码手里还有一个亿,这么想是不是就不觉得律师费贵了?


作者简介

孙俊霞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十余年公司法务/执业律师从业经验,具有证券、基金、期货等从业资格,为多家上市公司、房地产、证券公司等提供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3693599513(同微信号)


声明:本文已获得转载授权,本文仅代表作者的观点,不代表本公众号观点,仅供学习参考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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